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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

2020/4/17 9:58:16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印发后,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切实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来自林草局网站消息,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印发后,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切实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衔接事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下同)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开矿”的行政处罚;

  (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开矿”、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四)《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五)《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施工的行政处罚。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指导目录》同时明确,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上述事项的执法主体调整问题,确需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的,请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议,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工作沟通。已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执法事项,要制定移交方案,确定时间节点,并将移交事项面向社会公开,移交完成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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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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