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导言:湖南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适时调整全省缴费档次标准。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湖南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由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对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意见》明确,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各市州、县市区可在省级确定的年限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7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按年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户籍迁移前已满60周岁的,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意见》还明确,“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来源:湖南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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