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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进一步提升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质量

2021/10/13 10:33:23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获悉,日前,省信用办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各市进一步深化我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工作,提高赋码水平,解决重错码问题,提升数据质量。

  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获悉,日前,省信用办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各市进一步深化我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工作,提高赋码水平,解决重错码问题,提升数据质量。

  一、高度重视我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质量工作。2017年以来,我省逐步建立了稳定、高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行机制,在源头赋码、存量转换、回传反馈、应用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重错码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奠定了基础。但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中仍然存在着数据共享不及时、数据漏传、重错码等问题,需要各相关单位、各市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优化技术手段,提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质量。

  二、持续推进重错码纠错工作。省信用办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市要着重解决跨部门重错码问题,优化重错码纠错流程,探索事中校核,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新增重错码。各相关部门、各市要按照“谁赋码、谁纠错”校核纠错机制,由登记管理部门对事后重错码逐条纠错,纠错信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一是错码处理。登记管理部门注销错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GB 32100和GB 11714规则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重新赋码,并将已注销和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回传至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二是一码多赋处理。登记管理部门与一码多赋问题涉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调处理,经其同意后,注销其中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发放一个与原主体标识码不同的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注销和新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回传至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涉及跨省、跨部门一码多赋的,建立跨省、跨部门重错码纠错机制,协调解决一码多赋问题。三是重复赋码处理。登记管理部门仅保留一个当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他无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数据“登记业务类型”修改为删除状态,回传至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涉及跨部门重复赋码的,建立跨部门重错码纠错机制,协调解决重复赋码问题。

  三、完善重错码纠错规则。一是健全同级回传机制。未实现同级回传的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应与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共同制定省级同级回传规则,具备回传条件的在2021年底前实现同级回传。二是优化数据传输规则。2021年底前,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会同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传输规则。同时,省信用办要求,自2022年起,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需每年会同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对传输规则进行评估、完善。三是开展存量数据比对。各省级登记管理部门于2021年10月22日前,将本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数据提供给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再由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于2021年底前将存量比对结果和处理情况反馈至相应省级登记管理部门。自2022年起,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开展存量数据比对工作。

  四、切实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省、跨部门重错码纠错协调联动,组织召开跨部门重错码纠错推进会,协调解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上下联动。各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做好本条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质量协调工作,设区市信用办做好本地区的重错码纠错牵头协调工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定期向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和设区市信用办通报重错码数据明细,并将各相关部门纠错回传信息及时上报国家。三是加强技术保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做好数据事中校核的技术支撑和事后重错码纠错的技术服务工作。省市登记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做好回传和纠错工作。来源:信用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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