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援企稳岗促就业再出实招
导言:从人社部网站获悉,近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从“降、缓、返、扩、补、保”六方面提出10条措施,更大力度稳企业保就业。
从人社部网站获悉,近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从“降、缓、返、扩、补、保”六方面提出10条措施,更大力度稳企业保就业。
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大力推广稳岗返还“免申即享”。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统筹研究确定,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留足2年的备付资金后,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上述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应已计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并留足2年的备付资金。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常态化开展保用工促就业行动。对接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建立用工保障清单并动态更新,完善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机构、产业园、行业协会服务对接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精准保障用工需求。深化劳务协作机制,建立地区间劳务协作联盟,通过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举办劳务对接活动等形式,“点对点”引进劳动力。探索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帮助企业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就近就地调剂本地用工。
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深入推进“才聚荆楚”工程,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困难帮扶等“六进”校园,汇总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归集发布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专精特新”企业、公共部门岗位等岗位信息清单,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活动。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3万个。加强对零就业家庭、低收入家庭、残疾等毕业生就业帮扶。
鼓励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就业服务供给,为劳动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扶。来源:湖北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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