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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清单外“小镇”清理工作稳步推进

2022/8/4 10:34:26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导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展规划〔2021〕1383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规划字〔2021〕1096号),组织相关盟市及任务落实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色小镇清单管理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全面启动清单外“特色小镇”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展规划〔2021〕1383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规划字〔2021〕1096号),组织相关盟市及任务落实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特色小镇清单管理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全面启动清单外“特色小镇”清理工作。

  对特色小镇进行“回头看”,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初步清单特色小镇进行“回头看”,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初步清单内特色小镇自我评价,在业主自评基础上,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特色小镇进行现场考察,评估评价、论证研究,研究提出保留或撤销的相关建议。明确要求自我评价无法达到国家特色小镇标准的、或条件变化不再承建的、或因种种原因建设条件无法落实的,承建单位可提出申请撤销,自申请之日起,不得以“小镇”名义开展宣传、招商引资、项目推介、项目申报等活动,国家及自治区将不再进行监管。

  分类清理清单外“小镇”,促进特色小镇“小而精”。以旗县市为单元,除初步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特色小镇清单之外,全区范围内其它各级各类“特色小镇”“特色镇”或“某某小镇”列入处置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六种类型:一是建制镇错误命名为“小镇”;二是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命名的“小镇”;三是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等命名的“小镇”;四是旗县市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命名的“小镇”;五是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自行命名的“小镇”;六是未经任何组织、机构命名,但以“特色小镇”“特色镇”或“某某小镇”名义在媒体或广告牌、宣传栏等进行形象宣传、开展招商引资、举办商务活动等的各类“小镇”。截至2022年7月,共排查出清单外“小镇”387个,已清理232个,因带“小镇”字样的住宅小区清理难度较大、部分“小镇”已注册商标暂时无法清理、部分“小镇”的经营者在外地或失联无法及时进行清理等诸多原因影响,正在研究核实情况、处理清理中及未能完成清理的小镇有155个。

  针对清单外“小镇”清理与处置,主要采用七种处置方式。一是审批监管平台设置弹窗,规范特色小镇项目审核备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首页设置规范特色小镇项目事宜弹窗,在新项目申报时,做到有效的提示;同时在全区审批工作群发送提示消息,使审批人员在项目申报时严格审核。二是对以“特色小镇”“特色镇”或“某某小镇”之名擅自进行宣传的,限期撤除相关宣传内容(包括媒体宣传信息、广告牌、路标、宣传栏、横幅等),消除负面影响。三是对以行政建制镇、传统产业园区、住宅小区、服务场所命名为特色小镇、某某小镇的,尽快以有效方式全部更名。四是对主导产业薄弱、特色不鲜明的,予以更名或淘汰除名。五是对项目审批手续不齐全,或违法违规占地用地,或破坏生态环境,或触碰安全生产红线,或毁坏文物古迹的,坚决淘汰除名、依法整改。六是对投资主体缺失、无法进行有效建设运营的,以及以“特色小镇”之名进行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的,坚决淘汰除名、依法整改。七是坚决禁止新增以“特色小镇”“特色镇”或“某某小镇”名义进行规划、建设和宣传、推介的行为。

  创建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特色小镇,不仅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发展,更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特色小镇清单管理工作,清晰界定特色小镇的发展定位,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握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有效清理一批错用概念或停留于纸面上、投资主体缺失,以及部分特色产业的论证不到位、产业特色不明显、规模小、链条短、缺少主导领军企业未来难以形成集聚效应的小镇,从而推动自治区特色小镇朝向“小而精”、“小而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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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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