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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4/19 14:44:32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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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6号),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该规章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该规章是对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10月1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所作的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遵守国家计量法规,明确中国民航局的计量监管职责,文本内容力求准确、细致、易懂。整体框架上去掉章节的划分,将“定义”调整到“附则”中,增加了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简化了法律责任,删去奖惩和经费条款。本规章需要解读的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宗旨

删去原规定第一条“以利于实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聚焦计量工作的主要职责,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章制定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删去原文第二条“计量管理”、“计量检测”,改为“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等活动”,依据上位法进一步明确了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管范围。

第三条 计量单位

明确民航计量单位的使用要求。规定:“民航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民航局计量管理职责

概括描述民航局计量管理职责,规定:“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航局可以委托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有关计量实施工作”。

根据中国民航局职责调整,删去原规定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计量管理职责”;根据民航计量工作实际,删去原规定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机构的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民航三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计量技术委托单位代表制度”,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五条 民航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根据上位法,细化民航计量器具的使用和量值管理要求。规定:“通用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民航专用计量器具溯源至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删去原规定第十五条“进口专用计量器具,国内无法检定的,应送国外检定”,规定:“进口民航专用计量器具国内无法溯源的,可采用国际比对的方式进行溯源”。经过调整,民航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更加符合国家目前的管理要求,也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第六条 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流程

根据上位法,删去原规定第十三条“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建标考核”,规定:“民航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的,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民航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考核是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国民航局无相关考核审批职责,修改后更加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条件

根据上位法,明确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和使用应满足的条件,有利于更好指导行业单位开展标准建立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要求

根据上位法,明确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要求,规定:“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实行强制检定,民航其他专用计量标准由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上位法仅要求对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进行强制检定,其他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并未规定检定方式,本规章要求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九条 民航计量检定机构的数据质量

为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明确民航计量检定机构的数据质量,规定:“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其准确性和溯源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民航计量检定机构的数据管理要求

为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明确民航计量检定机构的数据管理要求,规定:“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数据、结果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测量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民航计量检定机构要求

明确强制检定的工作要求。上位法仅规定了强制检定工作的要求,根据上位法及民航工作实际,对强制检定工作进行要求。规定:“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并获得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授权”。删去原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承接中国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国外技术机构,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要求,组织认可工作”。计量检定工作授权是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国民航局无相关审批职责。修改后,民航计量检定工作更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明确计量人员的管理要求。依据上位法,落实计量检定员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计量人员管理要求,删去原规定第五章“计量人员”,规定:“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获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取消原规定第十八条“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民航总局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民用航空行业内部的计量检定、修理、测试及仲裁等工作”。

明确计量检定的工作依据。根据上位法,规定:“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 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

明确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原则、编制流程和发布公开要求,更好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创新奖励

为鼓励计量技术创新,规定:“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者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依据上位法,明确民航计量监管对象。删去原规定第十九条“飞机维修许可及产品生产许可,新建、扩建机场,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删去原规定第二十条“新研制的民用航空行业专用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删去原规定第二十一条“凡引进新型飞机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国内无法解决的计量器具(含标准器)和计量测试技术资料。计量部门应参与飞机或设备的引进工作,负责对应配套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资料进行验收”,规定:“民航局对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修改后,民航计量监管工作更加贴合工作实际,更好服务行业发展。

第十七条 罚则

根据上位法,结合中国民航局计量监管职责,对违法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罚则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超越上位法规定范围的,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附则

增加了“民航专用计量器具”、“民航计量检定机构”、“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民航行政机关”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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